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4號被告甲○○
6號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