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複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原告丑○○
辰○○午○○卯○○巳○○未○○寅○○申○○○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藍松喬律師原告丁○○被告子○○
甲○○ 葉素貞 戊○○庚○○辛○○丙○○癸○○壬○○己○○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