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甲○○與 杜玉鳳 之同一性證明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