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229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俞鈞 (原名: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俞鈞(原名:乙○○)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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