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26號
聲請人 王桂美
相對人 楊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6號傷害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上午11時1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李忠霖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王桂美 到
相對人 楊哲宏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整;給付方法:
共分十六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下同)一百年三月三十一
日前給付聲請人伍仟元,第二期至第十六期部分,自民國一
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於每月二十八日前各給付參仟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王桂美
相 對 人 楊哲宏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忠霖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