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潘統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昌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玖
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