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林秀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宗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
月26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與當期(
即民國9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其起訴可得之利益,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595,406元(計算式:1614.38×75+7697.2
9×45+1822.07×55+216.33×45=595,406,各筆元以下均四
捨五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