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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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林秀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宗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
月26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與當期(
即民國9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其起訴可得之利益,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595,406元(計算式:1614.38×75+7697.2
9×45+1822.07×55+216.33×45=595,406,各筆元以下均四
捨五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