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2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楊文弼
被 告 江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