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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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告辛○○
號被告戊○○被告庚○○
6號被告己○○被告子○○
1號被告癸○○被告丁○○
巷20被告乙○○被告壬○○被告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登記簿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