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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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泉男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