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告宏邑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世美 被告至善天下社區設台北市○○區○○路二段二○二號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欣正 右當事人間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