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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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涂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