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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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泉男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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