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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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60號債權人 顏宏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宗賢 即勝吉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具狀陳報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到院(依票據法第133條: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