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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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蔡清 和法定代理人 邱秀蘭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邱靖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