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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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 沈連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 律師被告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壹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伍佰貳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95,000元,復乘以房屋總面積,並扣除坐落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為據,計算式:95,000元×91.47平方公尺-155.78平方公尺×1/
4×87,700元=5,274,17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原告僅繳納貳仟貳佰壹拾元,尚應補繳伍萬壹仟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