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8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趙志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7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9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