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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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訴訟代理人 邱汶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便宜坊烤鴨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25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