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與被告 楊雅菁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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