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與被告 楊雅菁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