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國
  瑞、 李汶樺 等人(均為 李玉明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40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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