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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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85號
原   告  陳建璋
被   告  楊威鎮
被   告  劉君麒
被   告  張玲娟
訴訟代理人  沈經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款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楊威鎮住所
地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及被告張玲娟則在嘉
義市○區○○路○○○巷○號,被告劉君麒亦表示移送至嘉義地
院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管轄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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