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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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峯廷
呂進詮
被 告 乙○○
上述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三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壹、被告應給付原告下列金錢:
⑴本金:新臺幣捌萬零參佰肆拾壹元。
⑵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
⑶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貳、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叁、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以下同)十一萬元,約定自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九
十七年九月八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付,如未依約
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陳
君繳息至九十四年五月八日後即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尚欠本金八萬零三百四十一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為此以借款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信用貸款契
約書、授信約定書(均有影本附卷)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借款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一
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下: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 計 1,300元
七、綜上所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判決如主文。(一、二審訴訟費用係指法院所收取費用與登
報費用,不含律師費等費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免附郵票)。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之十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二)院田文
公字第0三0二八號函(逾十萬元之部分,均提高十分之一之裁
判費)繳納上訴費;計算公式可自司法院網站之「民事事件新制
徵收費用標準」閱覽、下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