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3月下午3時05分在本庭
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