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3月下午3時05分在本庭
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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