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小字第5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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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馬小字第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乙○○
被 告 甲○○
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馬小字第5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9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