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小字第131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