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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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暨提出相對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全體股東名簿,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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