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49號抗告人 鄞義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鄞聖力 、 鄞聖又 、 鄞愉心 間因定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