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33號原告 李富雄 被告臺中市沙鹿區沙鹿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邱炳彰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9,232元【計算式:9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4,858元+19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4,423元+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