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一七號債務人 邵勝雄 (原名 邵光明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
號:PLR1),及債務人民國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提出債務人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及其估(鑑)價報告。
說明債務人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早療補助、房租津貼之起迄時間及其金額。
說明債務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提出債務人自九十九年九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其金額。
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債務人是
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如有,請併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用途及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與前配偶間如何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負擔金額各若干?若未實際分擔,應釋明其原因。
說明現居地房地之坪數、所有權人及居住成員?居住成員
間如何分擔租金及生活費用,並提出一百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信費繳費明細。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受扶養人之扶養費明細,並說明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提出受扶養人邵○○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其九十九、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