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9號原告 韓添旺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 王文增 訴訟代理人 王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
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依101年
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及當日開庭錄音均顯示承審法官於當庭諭知之判決宣判日期為「101年8月31日」,此經書記官調閱101年8月21日開庭錄音查證後確認無誤,並有本院101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1份在卷可佐,故前開判決日期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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