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劉慶玉 被上訴人 石大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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