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陽開發有限公司黃華輝陳碧華黃敏哲 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二棟建物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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