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4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4463號聲請人赫普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柔 非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
蔡嘉恩 律師 謝閔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林大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