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2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理 秦孝
被   告  林婉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9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行動電話服務使用
,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
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萬1,119元,
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嗣遠傳電信於102年10月31日
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將債權讓與原告,乃依電信
契約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戶籍
謄本、退回信封、回執、債權讓與證明書、電信費帳單及行
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
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電
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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