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曾慶昇
       葉建成
被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訴訟代理人  張文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同日再陳報起訴狀變更聲明,本件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說明請求利息自105年6月25日起算之法律依據及證據。被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說明對原告起訴狀之答辯意見。上開書
狀請均備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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