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74號
原 告 黃希聖
原告對被告 詹世雄 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