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12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NTHINHU【國籍:越南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HANTHINHU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出境。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106年度偵字第2942號)。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THANTHINHU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4年3、4月間,未經我國
主管機關許可,自越南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我國,
有礙於我國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
危害非輕,惟被告犯罪後坦白承認犯行,在我國未有前科
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另查被告係非法入境之外國人士,渠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渠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
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
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942號
被告THANTHINHU(越南籍)
女49歲(民國56【西元1967】年5
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東縣○
○里○○村○○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
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HANTHINHU明知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入境臺灣,竟
仍基於違反入出國移民法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4月間,
以美金1,000元至2,000元之代價,透過某姓名、年籍不詳之
越南國人民之安排,以搭乘飛機後於不詳地點接駁之方式,
自越南國偷渡入境臺灣,且先後於桃園、苗栗等地區打工維
生;嗣於106年3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
○○○○路口處,於不知情 林榮義 (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部
分,由員警另報請新竹縣政府裁罰)所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HANTHINHU於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林榮義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表、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之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表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
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檢察官陳子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思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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