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497號
原   告  林卉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智慧 即双泰餐飲設備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智慧即双泰餐飲設備行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3,000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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