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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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張依琪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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