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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