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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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成之(2001)融民一初字第九九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乙○○結婚後,相對人乙○○向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訴請離婚確定,爰聲請鈞院就該民事確定判決為認可之裁定,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1)融民一初字第九九號民事判決書及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為證。
二、經查,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1)融民一初字第九九號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