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附表:
┌─────┬──┬─────┬────┬───┬────┬────┬─────┐│付款人│票據│票據號碼│發票人│帳號│票面金額│票載日期│票載受款人││(銀行名稱)│種類││││(新台幣)│││├─────┼──┼─────┼────┼───┼────┼────┼─────┤│ 黃寶春 │本票│151208│黃寶春││壹佰萬元│⒑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