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沙小字 第1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廖文睿
法定代理人 謝采晏
兼法定代理 廖正緯 即 廖琮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
之簡易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
負擔」之記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
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