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事聲字第6號
聲明異議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黃遠宏丁秀英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09年4月1日所為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裁定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4月1日
所為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裁定,係於109年4月29日送
達於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於10日內之109年5月5日提
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聲明異議人以相對人繼承被繼承人丁
秀英之權利義務為由,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
陳明被繼承人丁秀英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嗣經本院於109年1月30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
於109年2月10日送達聲明異議人,然逾期迄未補正,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已依裁定意旨,於109年3
間已陳報繼承人之繼承狀況,因法院原則上不再提供紙本查
詢,僅能提供網頁查詢資料,而無遲未陳報繼承狀況之情事
,爰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
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丁秀英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明異議
人消費借貸欠款等語。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乃於109年1月30
日裁定命聲明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陳明被繼承人
丁秀英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查
報之法院公文,該裁定於109年2月10日送達後,聲明異議
人於109年3月5日民事補正狀提出其於同年2月12日在司
法院網站家事家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查無資料」(見司促卷
第24頁),表明丁秀英之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等情,則聲明
異議人確實已遵期依109年1月30日裁定意旨補正。則司法
事務官於109年4月1日以聲明異議人未補正向新竹地院查
繼承之公文為由裁定駁回聲請,容有未合。是以本件異議意
旨指摘原處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
裁定,發回本院非訟中心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以
符法制。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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