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六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一號)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二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查獲現址,涉有萬達國際財團(刮刮樂)詐欺集團之嫌},扣案證物十七項,嗣經本院勘驗後,總計依職權函查四十九個機關、單位,以便釐清被告所涉犯行,現陸續由各機關、單位回覆中,矧,關係人 林欣慧 亦尚未到案,就扣案證物予以釐清。是以,被告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