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夏一峯法官陳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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