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日商‧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原告因新式樣專利申請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經(九0)訴字第0九00六三一二七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委任人在國外,訴狀所附具之委任書未經所屬國家公證人公證,亦未經我國駐外代表機構認證,不能證明其真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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