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一二號J
再審原告 李明憲 即華濟醫院再審被告乙○○
丙○○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上字第二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送達再審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再審原告仍未遵行,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楊省三~B3法官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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