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曾譜峰
被 告 黃文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98年9月17日所簽發,票面金額共
為新台幣5千萬元,到期日為98年12月16日之本票四紙,聲
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系爭本票原告並未收到任何
借款,而系爭本票原告是為擔保被告支付合建工程之工程款
所簽發,且被告總共只支付新台幣550萬元之工程款,法院
未察竟准予強制執行,有害原告之權益,爰訴請確認被告持
有原告於98年9月17日所簽發,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5千萬元
,到期日為98年12月16日之本票四紙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
二、查原告前於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2262號已就此項法律關係,
對被告提起訴訟,刻由本院審理中,乃原告竟就同一法律關
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
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應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