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19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被   告  陳嘉珣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區○○街○○○號,此有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忠霖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